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2月28日經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2.《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6月3日
附件1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2月28日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葡萄種植業的扶持力度,鼓勵葡萄種植者技術創新,實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鼓勵葡萄種植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葡萄種植者應當依法科學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葡萄種植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葡萄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種植管理記錄,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將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收獲日期;”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將第二款修改為:“種植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鼓勵其他葡萄種植者建立種植管理記錄。”
五、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供貨者的身份信息和產品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自行或者委托檢驗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標準對葡萄干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將第二款修改為:“查驗記錄、檢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葡萄干制干、加工、存儲、運輸使用容器、設備、包裝材料等,應當安全、無害。不得將葡萄干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
七、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預包裝葡萄干應當在包裝袋上用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等。”
八、將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除外。”
將第二項修改為:“(二)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相關證明材料,從事葡萄干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將第二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在地面鋪墊隔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葡萄干受到污染,并明確葡萄干經營者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銷售散裝葡萄干,應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葡萄干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貯存條件等內容。”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鼓勵葡萄干生產經營者向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協會提出申請使用‘吐魯番葡萄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證明商標。”
“獲準使用‘吐魯番葡萄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注該專用標志。”
十二、刪除第二十五條。
十三、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0日吐魯番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2月28日吐魯番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吐魯番市葡萄干質量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葡萄種植管理
第三章 葡萄干生產管理
第四章 葡萄干經營管理
第五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吐魯番市葡萄種植、葡萄干加工和經營管理,保障葡萄干質量,促進葡萄干產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葡萄種植,葡萄干加工、經營,提供相關服務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葡萄干質量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葡萄干質量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技術推廣服務體系,保障葡萄干質量安全。
第四條 市、區(縣)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葡萄干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葡萄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規范,發揮服務協調作用,依法為葡萄干生產經營者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葡萄干質量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受理舉報,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葡萄種植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葡萄種植業的扶持力度,鼓勵葡萄種植者技術創新,實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鼓勵葡萄種植者申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
第八條 市、區(縣)林業和草原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葡萄栽培管理技術規程,明確葡萄種植管理、有害生物防治、采摘等環節的技術要求。葡萄種植者應當按照葡萄栽培管理技術規程種植。
第九條 葡萄種植者應當依法科學合理使用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葡萄種植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一條 葡萄種植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種植管理記錄,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收獲日期;
(二)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種植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鼓勵其他葡萄種植者建立種植管理記錄。
第三章 葡萄干生產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葡萄晾曬制干技術規程,明確葡萄晾曬制干各環節的技術要求。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葡萄晾曬制干技術規程晾制。
第十三條 鼓勵葡萄干加工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并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開。鼓勵葡萄干加工企業建立在線監控網絡,實現對產品質量安全的控制與管理。
第十四條 葡萄干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在葡萄晾曬、制干等環節添加工業硫磺和染色劑等非食品添加劑。
第十五條 葡萄干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二)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供貨者的身份信息和產品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
(三)自行或者委托檢驗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標準對葡萄干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四)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葡萄干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并如實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查驗記錄、檢驗記錄和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 葡萄干制干、加工、存儲、運輸使用容器、設備、包裝材料等,應當安全、無害。不得將葡萄干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預包裝葡萄干應當在包裝袋上用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等。
鼓勵葡萄干生產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產品信息防偽查詢技術。
第四章 葡萄干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葡萄干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除外。
(二)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相關證明材料,從事葡萄干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定期對葡萄干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葡萄干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葡萄干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葡萄干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葡萄干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葡萄干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第二十條 葡萄干集中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地面鋪墊隔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葡萄干受到污染,并明確葡萄干經營者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二)登記并留存入場經營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信息、葡萄干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進行檢驗或者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
(三) 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經營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
(四)定期對市場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銷售散裝葡萄干,應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葡萄干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貯存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出口的葡萄干應符合出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第五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吐魯番葡萄干品牌建設,對獲得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證明商標以及獲得其他認證標志的葡萄干生產經營者予以保護,以品牌帶動葡萄干產業的發展。
前款所稱吐魯番葡萄干,是指以吐魯番原產地域范圍內種植的葡萄為原料,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吐魯番葡萄干》國家標準晾制,且質量達到該標準的葡萄干。
第二十四條 鼓勵葡萄干生產經營者向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協會提出申請使用“吐魯番葡萄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證明商標。
獲準使用“吐魯番葡萄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證明商標的,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注該專用標志。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林業和草原部門應當加強葡萄栽培的技術培訓、指導,提升葡萄種植者生產管理技能,推廣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技術,推進有害生物專業化統防統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葡萄晾曬制干的監督管理,并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葡萄干質量的監督檢查,制定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發現葡萄干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葡萄干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葡萄種植,葡萄干加工、經營全過程可追溯與查詢系統。鼓勵葡萄干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生產經營者建立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交易葡萄干的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葡萄干質量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