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吐魯番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我市將制定《吐魯番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地方立法公眾參與度,現將《吐魯番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通信地址:吐魯番市高昌區葡萄溝街道蒲昌路666號 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科李舟威(收)
聯系電話:18909950737
電子郵箱:49347687@qq.com
公告日期: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21日
吐魯番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5年5月20日
吐魯番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三條【基本原則】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構建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協同管理格局。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充電服務價格監管、廢舊車輛回收等工作納入民生實事項目,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網格化管理,定期開展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轄區內單位和住宅小區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協調解決充電場所建設、廢舊車輛回收等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占用消防通道、違規充電等各類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制定電動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開展電動車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電動車違規停放影響公共秩序、阻礙執行職務等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住宅小區內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內容,指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充電場所改造、建設工作;督促新建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電動車充電服務價格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哄抬價格、價格欺詐行為;對電動車及其電池銷售市場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產品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違規停放電動車行為;指導、監督公共場所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牽頭建立廢舊電動車回收體系,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廢舊電動車回收規范,指導回收企業開展工作。
第六條【場所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物流倉儲、公共場所、勞動密集型廠區等,必須按照相關標準配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并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物流倉儲、公共場所、勞動密集型廠區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改造、利用閑置空地等方式,增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鼓勵高層建筑在電梯安裝電動車阻車系統,阻止電動車、蓄電池等入戶充電。
城鄉自建房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便民利民原則,在公共區域、閑置空地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第七條【場所管理】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狀態;
(三)開展檢查、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消防安全隱患;
(四)在場所內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引導電動車有序停放、規范充電;
(五)對管理人員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制定科學合理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六)公示充電服務價格,做到明碼標價、收費合理。
第八條【停放充電要求】電動車應當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內停放、充電。若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內停放、充電的,應當在指定的安全區域內停放、充電,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禁止違反用電安全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車或者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在居民住宅內為電動車及蓄電池充電。
第九條【舊車回收】鼓勵電動車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提高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利用率,降低火災風險。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職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認真做好住宅小區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日常管理工作;
(二)開展常態化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在禁停區域停放電動車、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攜帶電動車或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在居民住宅內充電等違規行為;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三)定期對住宅小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配合商務部門做好廢舊電動車回收工作,在小區內設置廢舊電動車暫存點,引導居民規范存放廢舊車輛。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電動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工作,對電動車停放充電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并勸阻違規行為;協助商務部門開展廢舊電動車回收宣傳工作;在城鄉自建房區域,組織村(居)民開展消防安全自治,引導村(居)民規范停放和充電。
第十二條【公眾參與】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電動車隱患或違法行為時,要及時撥打“12345”舉報電話或者通過有效途徑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罰;
(二)違反用電安全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充電,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罰;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電動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職責,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罰;
(四)電動車充電服務場所未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違規收費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
(五)在城鄉自建房區域,拒不配合規范充電、阻礙相關工作開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